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要政策支持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投資政策支持
垃圾處理的副產品附加值低,主要依靠收取垃圾處理費(由財政支付)來運營,可再生能源法出臺后,提高了垃圾焚燒發電的上網電價,垃圾焚燒廠在運營中可以有部分收益,但也不能滿足運營需求。因此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主要依靠政府投資,部分垃圾焚燒廠及綜合處理廠可以試點實施特許經營。
為加快環衛設施建設,保證設施正常運營,在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方面擬針對首都不同功能區采取不同的投資方式:一是首都功能核心區垃圾處理設施選址困難,為便于協調,建議該區域內項目由市政府投資建設,其中垃圾綜合處理廠采取特許經營的方式建設及運營。二是城市功能拓展區,按照政府投資向基礎設施傾斜的原則,市級財政補助30%的支持資金,區縣配套70%資金。焚燒廠以區自籌為主。三是城市發展新區,按照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管理,由市級財政安排50%的支持資金,區縣配套50%資金。四是生態涵養發展區,按照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管理,市級財政負責工程建筑及設備費(約占總投資的70%),由區縣解決土地及配套資金。
(二)建立經濟補償機制
一是落實垃圾處理區域責任制,區縣政府承擔本轄區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及設施建設責任,并承擔協調解決垃圾處理設施周邊環境問題的職責。
二是建立經濟補償機制。根據國家關于生態補償機制的精神,及“受益地區向受損地區補償,受益人群向受損人群補償”的原則,綜合考慮垃圾處理設施對周邊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建立垃圾產生區向垃圾處理區繳納經濟補償費的機制,調節區縣之間利益關系,提高區縣建設垃圾處理設施的積極性。
三是統一垃圾處理費用標準。按照城鄉統籌和基本公共設施服務均等化原則,理順垃圾處理費用標準與經費管理機制,逐步統一全市垃圾處理價格,建立市級垃圾處理經費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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