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程(征求意見稿)
【谷騰環保網訊】8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征求廣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本規程共分12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生產準備、生產運行、維護維修、環境保護、安全與應急、職業衛生與健康、智能化和公眾開放。詳情如下: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廣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由我廳批準立項,廣西城市建設協會、中城院(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編的廣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程》已完成編制工作,現面向各設區市、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請各設區市、各有關單位自行登錄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方網站()下載征求意見稿,并結合實際,認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討論,于2025年9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反饋至我廳標準科技處,同時報送主編單位,以便做好下一步編制工作。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標準科技處 李毅
聯系電話:0771-2260041
工作郵箱:tkjc@zjt.gxzf.gov.cn
通訊地址:南寧市金湖路58號
廣西城市建設協會 周鴻飛
聯系電話:18978909810
工作郵箱:gxcjxh8@163.com
通訊地址: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3樓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程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ng Management of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DBJ/T**-**-2025
2025 廣西
前 言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下達2024年度全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桂建標〔2024〕4號)的要求,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規程。
本規程共分12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生產準備、生產運行、維護維修、環境保護、安全與應急、職業衛生與健康、智能化和公眾開放。
請注意本規程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規程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規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
本規程起草單位:
廣西城市建設協會(地址:南寧市青秀區金湖路58號,郵政編碼:530000)
中城院(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36號,郵政編碼:100120)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周鴻飛、李瑞華、黃珩恒、胡德超、盧澤宇、楊志清、章超、董學光、陳學文、余俊勛、趙玉明
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 XXXX
1 總 則
1.0.1 為提升廣西區域內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安全運營和環境友好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劃內的生活垃圾焚燒廠。
1.0.3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營管理除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生活垃圾 munica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2.0.2垃圾焚燒爐 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溫氧化方法處理生活垃圾的設備。簡稱焚燒爐。
2.0.3 焚燒鍋爐熱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焚燒鍋爐輸出的有效熱量與輸入的總熱量之比。
2.0.4 發電機組(72+24)h滿負荷試運 full load test of generator unit for (72+24)h
垃圾焚燒發電機組單機容量在100MW以下時,在完成整套啟動試運后,為檢驗生產線的整體性能所做的(72+24)h滿負荷試運工作。
2.0.5 主設備 main equipments
主設備是指能夠完成生活垃圾焚燒廠基本功能的設備,包括垃圾抓斗起重機、焚燒爐及余熱鍋爐、煙氣凈化系統、熱能利用系統、主變壓器、分散控制系統等設備(系統)及附屬設備。
2.0.6 輔助設備 auxiliary equipments
輔助設備是指生活垃圾焚燒廠主設備以外的生產設備,包括電氣設備、儀表與控制、給水排水統、通風與壓縮空氣等設備(系統)。
2.0.7 兩票三制 two tickets and three rules
工作票、操作票、設備定期切換制度、設備巡回檢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0.8 工作票 work ticket
準許在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系統)上進行相關檢修工作并保障安全的一種書面命令制度,通過明確工作內容、范圍、地點、時限、安全措施及相關責任人等,保證系統(設備)安全運行、 人身安全及相關檢修工作安全完成。
2.0.9 操作票 operation ticket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人員進行相關設備(系統)操作時使用的書面命令,通過明確操作任務及操作步驟、指令應嚴格按書面步驟內容及順序進行操作、運行人員執行時必須隨時攜帶等, 保障安全生產和防止發生誤操作。
2.0.10 交接班 hand over and take over
交班人與接班人對工作任務進行移交。
2.0.11 巡檢 on site inspection
為保證各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隨時掌握運行情況,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內容及線路對設備、設施進行的檢查。
2.0.12 定期試驗 periodic test
運行或備用設備進行靜態或動態啟動、傳動,以檢測運行或備用設備的健康水平。
2.0.13 計劃檢修 scheduled maintenance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磨損和老化的統計規律,事先確定等級、間隔、項目、備品配件及材料等,進行預防性檢修的方式。
2.0.14 狀態檢修 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
根據先進狀態監測和診斷技術提供的設備信息,評估設備的狀況,在故障發生前進行檢修的方式。
2.0.15 三級驗收 three levels of check and accept
根據檢修項目的工藝和重要程度,在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檢修過程中對檢修質量實行的檢修班組、專業和廠級三個級別的驗收。
2.0.16 技術改造 technical renovation
為了提高垃圾焚燒處理效果、節約能耗、改進環保治理效果、提高安全及勞動防護等目的,采用先進的、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數字化技術等對現有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或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2.0.17 廠級環境監督 plant supervision
生活垃圾焚燒廠自身對各項污染物排放進行的環境監督管理過程。
3 基本規定
3.0.1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營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 28001和《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要求。
3.0.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生產準備時間內完成準備工作,建成后順利轉入正常生產運行。
3.0.3 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設施應安全、連續、穩定運行。
3.0.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開展全過程控制污染的管理。
3.0.5 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檢修應采用“巡檢預防、計劃檢修、分級檢修”的模式。
3.0.6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編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銜接,進行備案和定期修訂。
3.0.7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開展標準化、信息化、智能化監控運營系統的建設,建立運營管理狀況自我評估和改善制度,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評估,提高運營效益和精細化管理水平。
3.0.8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模式,對現有設施、技術工藝、管理服務等進行技術改造提升。
3.0.9 生活垃圾焚燒廠處理非生活垃圾時,應制定協同處理技術方案,并按當地相關要求進行審批或備案。
4 生產準備
4.1 一般規定
4.1.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從項目開工建設起至機組(72+24)h滿負荷試運止,根據工程建設的進度開展各項生產準備工作。
4.1.2 生產準備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組織機構;運營管理人員與規章制度;人員培訓與考核;工器具與物資材料;運營管理與檢修維護的文件資料;智能化系統。
4.1.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投產前簽訂或辦理以下外部協議與許可:垃圾處理服務協議;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并網調度協議及購售電合同;飛灰、爐渣、滲瀝液等處理協議;在線監測設備運維協議;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許可文件。
4.1.4 生活垃圾焚燒廠管理、運行、檢修維護人員應參與工程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驗收、設備調試、單機試運、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及性能試驗、竣工驗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同時檢查生產準備情況。
4.2 組織機構及人員
4.2.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健全運營管理體系,成立組織機構,設置管理部門和運行班組,并配置各崗位人員。
4.2.2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生產人員應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業務技能,熟悉生活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的生產要求和技術指標,掌握本崗位的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
4.2.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制定生產準備人員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包括培訓總體要求、培訓清單、以及各培訓內容、過程、考核方式等。
4.2.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定期開展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技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健康、應急處置及其他專項培訓。生產人員經過安全教育、崗位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手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4.3 規章制度
4.3.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 212、《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HJ 1307的有關規定及與當地相關主管部門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產運營管理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3.2 生產運營管理規章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制度有:生產調度、生產運行、設備管理、工器具與物資管理、檢修維護、安全與應急、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健康、智能化與效益管理、企業檔案、人員培訓、公眾開放、生產考核等方面的制度;
2 規程與技術文件有:崗位操作規程、運行維護規程、檢修規程、系統圖冊、作業指導書、生產標準化文件等;
3 記錄表單與臺賬有:各種工作票和操作票、運行交接班記錄單、缺陷記錄單、現場巡檢記錄單、設備運行參數記錄表、生產數據報表、運行和生產臺賬、檢修維護臺賬、環境管理臺賬、以及企業檔案臺賬等。
4.3.3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計劃組織、資料收集、調研、編寫、評審、批準、發布和備案等。
4.3.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每年至少一次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估和完善,每3~5年對相關制度進行全面修訂。
4.4 工器具及物資材料準備
4.4.1 生活垃圾焚燒廠工器具與物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范圍與操作程序、臺賬記錄及定期盤點要求、維護校驗周期、報廢更換條件等。
4.4.2 物資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備品配件、一般性備品配件、生產耗材、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等。
4.4.3 生活垃圾焚燒廠在生產運行前應配備下列物資與工器具:
1 生產物資:生活垃圾、輔助燃料、生產耗材、化學藥品等;
2 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常用工器具、專用工器具、檢修工器具及相應儀表等;
3 備品備件:事故備件、常規備件等;
4 勞動保護用品: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 39800進行配備。
4.4.3 工器具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工器具有:絕緣防護類(安全帽、絕緣手套等)、呼吸防護類(防毒面具、護目鏡等)、警示類(安全圍欄或圍網、標示牌等);
2 常用工器具有:操作類(閥門鉤、扳手、聽針等)、檢測類(驗電器、萬用表、測振儀、有害氣體檢測儀、紅外線測溫儀等);
3 專用工器具及儀表有:汽輪機抽轉子專用工具、發電機抽轉子專用工具等,應由設備供應商隨采購設備同時配備;
4 檢修維護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儀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的有關規定。
4.4.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每季度檢查工器具及物資狀態,及時補充更換,記錄檢查情況。
5 生產運行
5.1 一般規定
5.1.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廠設備技術參數及運行要求,制定生產運行管理制度和設備(系統)操作運行規程,生產運行過程嚴格執行兩票三制。
5.1.2 生產運行管理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檢查、設備巡回檢查、設備定期試驗切換、運行與監視操作、事故處理、運行記錄、生產例會、運行與效益分析、運行人員培訓等工作。
5.1.3 生活垃圾焚燒廠執行交接班制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接班流程:交班準備、接班檢查、交接會、崗位交接、交接登記等;
2 交接內容:交接設備運行方式、運行參數、異常情況、缺陷處理、重大操作、技術措施、公用工器具等;
3 交接班要求:接班人員應查閱當班記錄和巡回檢查,掌握運行方式、發生的重大操作及影響安全的缺陷后方可接班。
5.1.4 生活垃圾焚燒廠執行巡回檢查制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巡檢人員應配備巡檢工具;
2 巡檢人員巡檢前應掌握檢查對象的狀態和參數,巡檢情況應實時記錄;
3 定期巡回檢查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范圍、內容、方法,進行周期性循環檢查。在特殊情況下應開展重點循環檢查,增加巡回檢查頻次和特殊檢查項目。
5.1.5 生活垃圾焚燒廠執行設備定期試驗切換制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運行人員應按規定的周期、內容、操作步驟和相關要求進行設備定期切換,進行記錄;
2 定期切換前,操作人員應對被切設備進行檢查;
3 進行設備定期試驗切換時應執行操作監護和安全規程,按項目表逐項進行操作。特殊運行工況下的設備切換,應另行制訂臨時安全措施。
5.1.6 設備(系統)操作規程應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接收系統運行規程》、《焚燒系統運行規程》、《熱能力利用系統運行規程》、《煙氣凈化與排煙系統運行規程》、《飛灰處理系統運行規程》、《滲瀝液處理系統運行規程》、《電氣設備系統運行規程》、《熱工儀表與智能控制系統運行規程》、《壓縮空氣系統運行規程》以及《受限空間運行與作業規程》等。
5.1.7 操作運行規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系統設備的設計規范、啟動及停運操作、系統運行及調整、聯鎖保護、定期試驗、事故處理、停運保養等。
5.1.8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編制反事故措施和勞動技術防護措施,定期開展事故預想和反事故演練,通過技術防護預防事故發生。
5.1.9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垃圾發電廠運行指標評價規范》DL/T 1842的有關規定,定期開展運行評價。
5.1.10 生活垃圾焚燒廠宜采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進行運行數據、指標的綜合分析,并進行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模擬。
5.2 主設備系統
5.2.1 垃圾接收系統包括:汽車衡、廠內運輸道路、接收大廳、垃圾池、除臭系統、抓斗起重機、滲瀝液收集系統等。垃圾接收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制定垃圾接收系統運行管理制度,開展進廠垃圾計量、卸料、儲存、入爐垃圾計量與投料、防止惡臭外泄、滲瀝液收集和通風防爆等管理工作,并符合本廠《垃圾接收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2 垃圾接收區域、接收量應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
3 垃圾接收種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有關規定;
4 進出廠的垃圾、爐渣和飛灰應稱重計量,對稱重量、運輸車輛信息應進行記錄、統計、存檔,汽車衡應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校驗;
5 按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采樣和分析方法》CJ/T 313 定期對進廠、入爐垃圾進行檢測;
6 每天巡檢卸料大廳的卸料門、卸料防撞、防墜落、防滑、防火、指示燈、警示牌、事故照明燈等設施;
7 垃圾抓斗起重機應經有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定期效驗,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廠垃圾抓斗起重機技術要求》CJ/T 432的規定。
5.2.2 垃圾入爐前按要求進行預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垃圾池內的生活垃圾進行動態管理,通過分區堆放、翻堆倒料等措施提高入爐垃圾的均勻性及低位熱值;
2 垃圾入爐前宜堆酵3~6天,含水率宜控制在50%以下,波動幅度不超過±5%;
3 協同處理非生活垃圾時,處理量不宜超過設計規模的10%;
4 大件垃圾較多時,宜設置大件垃圾分揀、破碎等設施。
5.2.3 焚燒系統包括:垃圾焚燒爐、一次風系統、二次風系統、點火與輔助燃燒系統、爐渣輸送系統等。焚燒系統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在焚燒爐中應充分燃燒,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有關規定。
2 焚燒爐正常工況下的機械負荷和熱負荷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GB/T 18750的有關規定。
3 焚燒爐啟動前的檢查和準備、啟動程序、運行監視、正常停爐和緊急停爐程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廠《焚燒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5.2.4 爐渣收集與輸送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爐渣應與飛灰分別收集、貯存、輸送和處置;
2 爐渣輸送應避免瀝水;
3應每月檢測爐渣的物理性能、化學性質、熱灼減率性能指標;
4 焚燒爐事故造成狀態時,漏渣有機物含量大時,應返送垃圾池。
5.2.5 熱能利用系統包括:余熱鍋爐、鍋爐輔助系統、汽輪發電機組及其輔助設備、主蒸汽系統、熱能利用等。熱能利用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余熱鍋爐承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技術改造后,應進行水壓試驗,符合設計要求才能再投入運行;
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進行運行水、汽質量監督,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鍋爐水質》GB/T 1576和《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的有關規定;
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探索多元化熱能利用方式;
4 當采用蒸汽發電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技術規定》GB/T 19963的有關規定;
5 當采用蒸汽或熱水供熱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CJJ 34、《城鎮供熱直埋蒸汽管道技術規程》CJJ/T 104以及《城鎮供熱直埋熱水管道技術規程》CJJ/T 81的有關規定;
6 熱能利用系統管理應符合本廠《熱能力利用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5.2.6 煙氣凈化系統包括:酸性污染物去除、除塵、二噁英類和重金屬去除、氮氧化物去除、排煙系統、煙氣監系統等。煙氣凈化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廠的脫酸劑、脫硝還原劑、煙氣吸附劑等環保藥劑應按批次取樣檢測質量,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 212的相關規定;
2 環保藥劑的投放應實現自動控制,根據煙氣在線監測數據動態調節藥劑投加量;
3 焚燒爐啟動運行期間,袋式除塵器年投入運行率應達到 100%,定期進行濾袋性能檢測;
4 應定期檢查煙囪腐蝕和泄漏狀況;
5 大氣污染物濃度超標排放時,應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直至機組停運;
6 煙氣凈化系統管理應符合本廠《煙氣凈化與排煙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5.2.7 飛灰收集、輸送與處理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采用固化穩定化處理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技術標準》CJJ/T 316的要求;
2 當采用直接場外處理時,應符合本規程 7.2.6 的要求;
3 經技術經濟比選后,宜按《廣西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技術應用指南》DBJ/T45-185進行飛灰資源化利用;
4 飛灰收集、輸送與處理系統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廠《飛灰處理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5.3 輔助設備系統
5.2.1 電氣設備系統包括發電機與主變壓器、電氣主機線、交流廠用電系統、直流電系統、應急電源系統、照明系統等。電氣設備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氣設備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并于每月檢查1次標識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 596的要求,每年開展1次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
3 生活垃圾焚燒廠宜對高壓配電設備、變壓器的溫度、振動、局部放電等關鍵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4 應急電源系統應每月進行1次帶載運行試驗,試驗持續時間不少于30min,在主電源中斷30s內自動啟用;
5 電氣設備系統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 26860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廠《電氣設備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5.2.2 熱工儀表與智能控制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熱工儀表與智能控制系統應檢測準確、控制邏輯正確、運行通暢;
2 智能化系統的控制器、通信模塊、電源模塊等關鍵設備應每季度開展1次性能測試,熱工儀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的要求開展檢定;
3 熱工儀表與智能控制系統管理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熱工自動化系統檢修運行維護規程》 DL/T 774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符合本廠《熱工儀表與智能控制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5.2.3 給水排水系統包括取水與水處理系統、供水系統、生活污水系統、生產廢水系統、滲瀝液處理系統等。給水排水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對供水系統水質進行監督,生活給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水質要求,經處理的除鹽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GB/T 12145的有關規定;
2 廠區內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滲瀝液、初期雨水、事故水和雨(洪)水的排水系統應按分流制進行管理;
3 滲瀝液處理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CJJ 150的規定,以及本廠《滲瀝液處理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5.2.4 通風與壓縮空氣系統包括通風與空調系統、壓縮空氣系統等。通風與壓縮空氣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風系統應對滲瀝液溝道間、集液池、渣池間的通風狀況進行監督,房間壓力宜維持-20Pa~ -10Pa之間,應符合本廠《受限空間運行與作業規程》的要求;
2 空調系統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標準》GB 50365的執行;
3 壓縮空氣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的空氣壓縮機 安全規則和操作規程》GB 10892的規定,以及本廠《壓縮空氣系統運行規程》的要求。
6 檢修維護
6.1 一般規定
6.1.1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檢修維護管理應符合現行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的有關規定。
6.1.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根據焚燒工藝、設備特點、生產計劃合理安排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的檢修維護。
6.1.3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每年下半年根據主設備、輔助設備及系統的運行狀況、檢修間隔、環保排放指標和生產技術指標,結合當地季節氣候特點、垃圾處理任務、預測排產能、年度生產等因素,編制下一年度檢修維護計劃。
6.1.4 年度檢修維護計劃編制內容應包括:立項依據、上年度總結報告分析、檢修項目、檢修級別、距上次檢修的時間、檢修工期及進度安排、技術方案及措施、物資和工器具需求、人員需求計劃、工時和費用、質量與安全管理等。
6.1.5 生活垃圾焚燒廠年度檢修工作計劃、實施及變更應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審批或備案。
6.2 維護保養
6.2.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日常保養、一級保養和二級保養相應建立維護保養制度,進行維修保養質量安全檢查。
6.2.2 生活垃圾焚燒廠維護保養管理按兩票三制和維護保養制度執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年開展一次維護保養集中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垃圾焚燒生產要求與技術指標、維護操作規程與技術作業書、及案例分析等;
2 每周召開運行、維護生產例會,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
3 建立周、月、年分析管理制度,包括全廠綜合分析、全廠運行分析、必要的事故與隱患分析、專題分析等。
6.2.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設備臺賬與管理制度,動態更新,清晰準確記錄設備情況。
6.2.4 設備臺賬應包括:設備型號與規格、供貨企業及聯系方式、設備保養說明書、設備使用狀態、設備維護記錄、更新改造記錄、設備檢修記錄、備品備件等。
6.2.5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緊急建立設備、系統的缺陷管理制度,進行分級缺陷管理。
6.2.6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巡檢管理制度,定期巡檢全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運行情況,清晰準確登記巡檢臺賬。
6.2.7 巡檢方式可分為智能化系統巡檢和人工巡檢。人工巡檢小組不應少于2人/組,巡檢人員應具有生產技術、安全運行方面的管理能力。智能化系統巡檢宜依托廠級監控信息系統和廠級管理信息系統中設備健康診斷、預警告警、安全監控等系統功能實現。
6.3 計劃檢修
6.3.1 生活垃圾焚燒廠計劃檢修應分A、B、C、D級,分級方式、檢修內容、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的有關規定。
6.3.2 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態,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合理安排各級檢修時間,保障垃圾焚燒線累計年運行時間應不少于8000h。
6.3.3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管理按分級檢修、兩票三制和檢修制度執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分級檢修開工三個月前成立專門檢修機構,明確檢修管理小組、參與單位、部門及人員職責,組織并按計劃完成檢修工作和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2 組織檢修項目、檢修安排、檢修技術文件及作業指導書、檢修物資需用計劃、人力需求計劃、檢修進度網絡圖的編制與動態更新;
3 在分級檢修開工兩個月前,開展主設備、輔助設備性能試驗和技術評估,并應組織生產運行管理人員再次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存在的缺陷(隱患)進行全面盤查和核實,提出檢修消缺清單,優化檢修項目;
4 在檢修開工前,組織完成對重大檢修項目和特殊檢修項目的技術方案、工藝方法、質量標準、施工組織和安全措施的審核論證;
5 在分級檢修開工前,組織完成重大檢修項目、特殊檢修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反事故措施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項目、環保措施項目的技術方案專家論證;
6 在檢修開工前,根據檢修項目內容、項目技術方案及措施、檢修人力需求計劃、檢修物資需用計劃等做好檢修物資、工器具及人員準備工作;
7 在檢修過程中,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應每日開展兩票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 檢修機構每日組織召開檢修調度例會,掌握檢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檢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控制檢修安全、質量、工期和費用。
9 在分級檢修開工前、實施、試運行啟動、檢修竣工等執行全過程,檢修機構應與當地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
6.3.4 生活垃圾焚燒廠對外委托的檢修項目應實行合同管理并簽訂安全協議,還應對外委托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效果后評估。
6.3.5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的質量驗收應實行三級驗收,檢修項目的質量驗收應實行簽字負責制和質量追溯制;檢修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填寫不符合項通知單,并按相應程序處理。
6.3.6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應按計劃準備、開工、施工過程、質量驗收、啟動試運、檢修總結及后評估等環節開展監督管理,并持續改進工作。
6.3.7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通過檢修維護信息化系統建設改進管理,宜從計劃檢修逐步實施狀態檢修。
7 環境保護
7.1 一般規定
7.1.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環境保護責任、環境污染隱患排查與治理、企業自行環境監測、環境臺賬登記等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并開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定期檢查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
7.1.2 生活垃圾焚燒廠環保管理應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同時推進清潔焚燒技術,提升環境保護管理水平。
7.1.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HJ 1307的要求,落實廠級環保監督。
7.1.4 爐渣處理、滲瀝液處理、飛灰處理、在線監測等系統的運行外委或固體廢物外委處理或生態環境外委監測時,應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協議,協議中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質量要求,并開展第三方外委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7.2 污染物排放控制
7.2.1 生活垃圾焚燒廠內的煙氣凈化設施、滲瀝液收集和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理設施、惡臭和噪聲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排放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HJ 1307的有關規定。
7.2.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項目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污染物排放,同時應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廠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7.2.3 廠界惡臭污染物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規定。
7.2.4 廠界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規定,廠內建筑物的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 50087的有關規定。
7.2.5 生活垃圾焚燒廠內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35的有關規定。
7.2.6 生活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的規定。
7.3 環境監測管理
7.3.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HJ 1307及《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 212的要求,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的監督性監測。
7.3.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7.3.3 生活垃圾焚燒廠自動監測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的有關規定。
7.3.4 生活垃圾焚燒廠自行監測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固體廢物焚燒》HJ 1205的有關規定。
7.4 廠內外環境管理
7.4.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標識標志標準》CJJ 270設置廠內標識標志,并定期更新。
7.4.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定期巡查惡臭和噪聲產生區域、廠界區域、廠界外敏感區域,發現異常應溯源并采取措施。
7.4.3 生活垃圾焚燒廠宜在敏感區域廠界安裝惡臭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
7.4.4 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的生活垃圾應密閉化運輸。
7.4.5 應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內外道路、排水溝以及卸料大廳等重點污染區域進行環境管理,保障廠內環境清潔。
8 安全和應急
8.1 安全生產管理
8.1.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 12801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的有關規定。
8.1.2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在每年第一季按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安全性評價技術導則》RISN-TG010開展全廠安全性評價。
8.1.3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管理規章、操作規程與勞動保護、應急預案等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防監督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和監督“兩票三制”執行情況。
8.1.4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定期向業績考核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監督各項安全生產的投入和安全措施經費保障。
8.1.5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按“查找-評估-報告-治理/控制-驗收-銷號”的流程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定期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
8.1.6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對生產系統和作業活動中的各種危險源、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全面辨識與評估,登記建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安全保護裝置應齊全有效,及時消除設備和系統存在的缺陷。
8.1.7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機制,并對各類事故(事件)開展調查、分析,并進行相關信息報送。
8.1.8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象包括生活垃圾焚燒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外包與勞務派遣人員。
8.1.9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定期審驗。
8.2 應急管理
8.2.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編制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滅火與疏散、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在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當地相關要求進行備案。
8.2.2 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應包括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兩大類。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預案的適用范圍;
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 主要風險和隱患的類型、分布及應急管控責任;
4 信息報告內容和;
5 預警啟動和預警準備;
6 響應分級和啟動;
7 應急處置措施;
8 調查評估與后期處置工作;
9 應急保障。
8.2.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 的有關規定。
8.2.4 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GB/T 38315 的有關規定。
8.2.5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包含總則、風險分析與評估、風險控制、應急資源調查、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工作流程、調查與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與處置、應急保障、預案管理等。
8.2.6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器材和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8.2.7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自查、消防設施維保檢查、電氣線路檢查,建立臺賬并存檔。
8.2.8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急預案的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培訓,總結評估演練和培訓結果并改進應急預案,建立臺賬并存檔。
8.2.9 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采取自行應急處理措施,同時按程序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
9 職業衛生與健康
9.0.1 生活垃圾焚燒廠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申報、職業衛生宣教、職業健康檢查等。
9.0.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制定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制度,包括職業危害申報和告知制度、職工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健康宣教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9.0.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9.0.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對高溫、高濕熱、噪音、臭氣、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識別、監測、評價,監測結果和評價情況應向所有員工公布。還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9.0.5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對員工進行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 智能化
10.0.1 生活垃圾焚燒廠監控設施和智能化系統的運營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與能源利用工程技術標準》GB/T 51452和《垃圾發電廠監控系統技術規范》DL/T 1937的有關規定。
10.0.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根據智能化設施特點、管理模式建立數據分類規則,按照規則分類儲存、使用、管理。
10.0.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智能化集成平臺,包括廠級監控信息系統和廠級管理信息系統,并具有信息采集、數據通信、綜合分析處理、決策支持和可視化展現等功能。
10.0.4 基于廠級監控信息系統和廠級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數據,智能化集成平臺可生成生產、經營、安全、環保、維護維修類的數字化指標日報、月報、年報或更加復雜的分析報表,同時開展智能化運營管理。
10.0.5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定期開展智能化運營平臺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評估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數據安全技術 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方法》GB/T 45577的有關規定執行。
11 企業檔案管理
11.0.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健全數據、臺賬和檔案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配套企業檔案用房,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企業檔案工作規范》DAT42的有關規定。
11.0.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建立真實、完整、準確的紙質、電子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調試文件、啟動試運行及驗收文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的有關規定。
11.0.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下列要求建立完善數據、臺賬和文件資料管理,以提升運營水平:
1 為垃圾接收與儲存、工藝運行、工況標記、運營效能、物資消耗等生產過程建立運行臺賬,生產運行臺賬采用日報、月報和年報記錄方式,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垃圾發電廠運行指標評價規范》DL/T 1842附錄A的規定。
2 按照檢修維護計劃及《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 的有關規定建立檢修維護管理臺賬,包括但不限于:設備臺賬、設備維護臺賬、設備維護和缺陷記錄、年度檢修計劃、檢修前設備狀態評估報告、檢修項目清單、檢修工作計劃、檢修技術文件與作業指導書、檢修質量驗收方案、檢修三級驗收清單及驗收記錄、檢修后評估記錄、檢修開工與竣工報告、檢修工作總結報告等。
3 按照排污許可證以及《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HJ?1039的有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包括但不限于:環評報告及批復、竣工環保驗收報告及備案證明、排污許可證及申請報告、監管記錄等;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及總量等數據報表;月度、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4 自動監測數據的存儲和歸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的有關規定。
11.0.4 數據、臺賬和文件資料的存儲和歸檔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各類數據、臺賬和文件資料應客觀、真實、有效。
2 歸檔的數據、臺賬和文件資料宜使用企業規范統一的書寫材料和格式,裝訂規范,手寫的記錄應清晰、易于辨認。
3 上一年度運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應在第二年的6月底前完成歸檔。
4 對外委托服務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合同協議、項目計劃、執行記錄、成果文件、驗收資料、交接手續等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應在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完成歸檔。
5 設備庫、材料庫、廠區圍墻及出入口等安防視頻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生產工藝、安全、污染治理、環境監測及檢測等方面的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財務室、檔案室的安防視頻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視頻監控資料以外的電子資料(含DCS歷史數據)和紙質版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 國家和地方有關企業歸檔管理、會計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 公眾開放
12.0.1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向公眾開放,健全向公眾開放管理制度,設參觀和宣教設施。
12.0.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1月份制定年度設施開放工作計劃,并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12.0.3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廠區大門的人員出入口設立信息公示屏和“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單位”標識牌,公示內容包括環保設施煙氣排放和焚燒爐運行工況的自動監測數據。
12.0.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合理規劃向公眾開放的點位、路線,宜包括中控室、智慧指揮平臺、卸料大廳、科普展廳、宣教室、參觀通道(走廊),以及其他環境安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區域。
12.0.5 向公眾開放的點位應劃定開放區域,相應設置指示、標識牌,宜采用“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全國統一標識。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設置禁止入內警示、危險源標識、防護欄。
12.0.6 向公眾開放內容應包括開放設施的總體情況、工藝流程、技術原理、處理效果、環境在線監測、資源化利用率,工藝環節宜包括垃圾儲坑系統、焚燒鍋爐系統、熱能利用系統、 煙氣凈化系統、滲瀝液處理回用系統、爐渣與飛灰利用處理系統。
12.0.7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定期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公布投訴和建議渠道,并接受社會監督員、社會團體和周邊民眾的監督。
本規程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該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該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應為其最新版本。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2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3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 12801
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
5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
6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
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8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
9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 26860
10《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標準》GB 50365
11《工業鍋爐水質》GB/T 1576
12《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GB/T 12145
13《生活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GB/T 18750
14《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技術規定》GB/T 19963
15《質量管理體系》GB/T 19001
16《環境管理體系》GB/T 24001
17《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8001
18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與能源利用工程技術標準》GB/T 51452
19《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
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
21《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GB/T 38315
22《數據安全技術 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方法》GB/T 45577
23《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 50087
24《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
25《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CJJ 150
26《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
27《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標識標志標準》CJJ 270
28《城鎮供熱直埋熱水管道技術規程》CJJ/T 81
29《城鎮供熱直埋蒸汽管道技術規程》CJJ/T 104
30《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 212
31《生活垃圾采樣和分析方法》CJ/T 313
3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技術標準》CJJ/T 316
33《生活垃圾焚燒廠垃圾抓斗起重機技術要求》CJ/T 432
34《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
3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
36《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
3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
38《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固體廢物焚燒》HJ 1205
39《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
40《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
41《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HJ 1307
42《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
43《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35
44《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 596
45《火力發電廠熱工自動化系統檢修運行維護規程》 DL/T 774
46《垃圾發電廠運行指標評價規范》DL/T 1842
47《垃圾發電廠監控系統技術規范》DL/T 1937
48《垃圾焚燒發電廠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 2013
49《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安全性評價技術導則》RISN-TG010
50《廣西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技術應用指南》DBJ/T45-185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程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ng Management of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DBJ/T**-**-2025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本條明確了制定本規程的目的。近十多年來,廣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方式逐步由衛生填埋轉為焚燒。這些焚燒廠絕大多數采用市場化第三方特許經營模式建設、運營。本規程編制目的在于推動安全運營管理、環境友好、以及智能化進步,提高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工作效率。
1.0.2 本條規定了規程的適用范圍。
2 術 語
2.0.1 定義引自《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24。生活垃圾焚燒廠入爐廢物有要求,本規程再強調其內涵。
2.0.2、2.0.3 定義引自《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與能源利用工程技術標準》GB/T 51452-2024。
2.0.4定義引自《垃圾焚燒發電廠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 2013-2019。本規程作為生產準備和生產運行的時間分界點,發電機組(72+24)h滿負荷試運結束時間宜為正式生產運行的起始時間。
2.0.5、2.0.6、2.0.13~ 2.0.15 定義引自《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2015。
2.0.7~ 2.0.12、2.0.17 定義引自《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2017。
2.0.16 由于部分生活垃圾焚燒廠已運行多年、生活垃圾成分有較大變化、熱能利用方式可多元化、以及數字化技術進步顯著等多因素影響,將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技術改造需求會增多。因而本規程從目的、技術手段、改造內容等方面定義明確。
3 基本規定
3.0.1 本條是對生活垃圾焚燒廠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等相關管理體系的基本規定。在竣工環保驗收通過后三年內,生活垃圾焚燒廠宜開展并獲得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
3.0.2 生活垃圾焚燒廠啟用時,若不能順利轉入正常運行,將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嚴重者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
3.0.3 大部分地方生活垃圾焚燒廠是唯一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終端設施,是保障市容環境的最重要設施之一,安全、連續、穩定運行是基本準則。
3.0.4 生活垃圾焚燒廠在日常運行、檢修維護、突發事件應急過程中都應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藥劑、耗材應足量投加、使用,切實做到廢水、廢氣排放以及工業固體廢物(爐渣、飛灰、廢催化劑、廢布袋、廢礦物油)的處理處置滿足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噪聲、臭氣污染防治除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外,還應符合職業衛生與健康的要求。
3.0.5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具有高度的社會敏感性,設備(系統)復雜,應在運行巡檢查找設備缺陷和安全隱患,應有計劃地按分級的不同要求進行檢修。這種模式可以保證檢修安全、檢修質量和職業健康,保障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處于良好可用狀態。因此,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2015的有關要求,本條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檢修的基本原則。
3.0.6 最近幾年,突發事件頻發,造成了重大了社會環境影響。因此,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4〕5號的要求,本條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3.0.9 調研發現,在疫情期間和發生區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時,生活垃圾焚燒廠偶爾應急處理非生活垃圾的情況。目前,有些地方已出現“垃圾不夠燒”,正在探索處理與生活垃圾相近的具有一定熱值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因此,為規范非生活垃圾處理情況,制定本條基本規定。
4 生產準備
4.1 一般規定
4.1.1~ 4.1.2 生產準備時間指從項目開工建設開始,到機組完成(72+24)h滿負荷試運行為止。生產準備工作和工程建設進度是緊密關聯,時間跨度一致。項目實施期間,通過系統架設并有序開展各項準備工作,可搭建好從建設階段向生產運營順利過渡的支撐體系,保障生活垃圾焚燒廠在投產初期即形成正常的運營能力。
4.1.3 本條明確了生活垃圾焚燒廠在投產前需簽訂或辦理的外部協議與許可,從業務開展、合法經營、環保責任等多個維度保障焚燒廠規范有序投產運營。
4.1.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做好外部協議簽訂工作,外部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垃圾處理協議、發電業務許可證、并網協議、調度協議、購售電協議、飛灰處理協議、爐渣處理協議、在線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協議等。
4.1.5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參與項目驗收和調試等各項工作,能夠全面掌握工程建設質量、設備性能及系統試運行狀態,可參照國家現行標準《垃圾焚燒發電廠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 2013的有關規定檢查完善生產準備情況,實現工程建設與生產運營的無縫銜接。
4.2 組織機構及人員
4.2.1 在建立運營管理體系時,組織架構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廠的自身實際,并明確崗位職責、管理權限、及指令傳遞流程,做到責權清晰、響應高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要求。
4.2.2 生活垃圾焚燒廠涉及環境衛生、環保監測、熱能利用、熱力機械、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等方面,涵蓋眾多專業,生產運行及技術管理的專業性又很強,因此生產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經驗。
4.2.3~ 4.2.4 通過系統、持續的培訓與考核,可提升員工的綜合素養和專業能力。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司爐工、煙氣凈化工、垃圾吊值班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3 規章制度
4.3.1 約定要求主要源自項目的特許經營協議及相關責任協議、當地市政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考核辦法。
4.3.4 當遇到以下情況時,應及時修訂規章制度:所采用的法律法規和重要標準有了更新變化;生產工藝或設備發生了重大技改;監督檢查發現制度有重大缺陷;突發事件應急暴露生產管理漏洞等。
4.4 工器具及物資材料準備
4.4.1 通過構建“使用→記錄→維護→報廢”工器具與物資的閉環管理,實現工器具及物資材料的合規和高效利用。
4.4.2 物資材料可按事故性備品配件、一般性備品配件、生產耗材、勞動保護用品四大類進行分類管理。
4.4.3 生活垃圾焚燒廠在剛投產運行之初正處于過渡關鍵期,配備齊全物資與工器具,可較好應對發生的突發異常。
4.4.3 本條列舉了各類常用的工器具及檢查儀表。由于不同的生活垃圾焚燒廠配備的設備型號存在差異,每個廠實際配置時可根據需求進行適當增補。
4.4.4 通過建立常態化的檢查管理機制,確保工器具及物資始終處于合格可使用狀態。
5 生產運行
5.1 一般規定
5.1.1~ 5.1.5 “兩票三制”是我國電力行業在運行維護和檢修過程中總結出來的非常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對任何人為責任事故的分析,均可以在其“兩票三制”的執行問題上找到原因,因而“兩票三制”是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核心。
1 為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并做好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兩票格式宜按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附錄A和附錄B執行。
2 工作票是準許工作的書面依據,需明確安全措施、責任人及操作步驟。工作票應包括但不限于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控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
3 操作票是根據操作命令完成指定操作任務的具體依據,需要切換系統運行方式或隔離系統進行檢修的操作必須執行操作票。
4 運行交接班是生活垃圾焚燒廠連續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運行人員交接班前后應對設備系統進行全面檢查。
5 巡回檢查制度助于掌握設備運行情況,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培養運行人員及時發現問題的能力。巡回檢查中發現設備缺陷,按缺陷程度、運行規程及有關規定處理,并將缺陷情況進行登記,重要缺陷應及時報告。重點檢查情況有:新投入運行和剛檢修過的設備、當班和前幾個班操作過的設備、頻繁啟停的設備、已發生異常的同類設備、帶缺陷運行的設備、系統發生事故影響的設備。
6 執行定期試驗與切換制度,是運行人員檢驗運行及備用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的重要手段。定期切換發現設備或系統異常,應設法糾正,或恢復原運行方式。若設備或系統的異常無法在短時間內消除,也無法恢復原運行方式的,一方面按程序及時匯報,另一方面應加強監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記錄。
5.1.8 事故預想可提前識別潛在風險點并制定應對策略,從源頭降低事故發生概率。反事故演練通過模擬真實事故場景,能夠有效檢驗應急預案的科學性。
5.1.9 智能化分析模型的核心價值在于將數據轉化為管理效能:如通過燃燒參數優化模型,可根據垃圾熱值實時調整給料量與配風量,使爐膛溫度穩定在 850℃以上的最優區間,減少二噁英生成;借助藥劑投加智能調控模型,能依據煙氣污染物濃度動態調整脫酸劑、還原劑的投加量,在保證達標排放的同時降低藥劑消耗;設備故障預警模型則可通過分析振動、溫度等參數的異常變化,提前預判風機、泵類等關鍵設備的潛在故障,減少非計劃停機時間。
智能化技術的應用最終需實現雙重目標:一方面通過智能化的模擬演練,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過精細化控制,降低單位垃圾處理的能耗(如電耗、水耗)和耗材成本(如活性炭、氨水),還可優化運行指標提高余熱利用效率(如發電效率、供熱穩定性),從而提高經濟效益。?
5.2 主設備系統
5.2.2 垃圾入爐前進行預處理可以實現充分燃燒并提高機組運行效率。根據調研,廣西地區垃圾的最佳堆酵時間為3~5天,雨季垃圾含水率較高,可適當延長堆酵時間,控制入爐垃圾含水率在50%左右。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GB/T 18570-2022,爐排機械負荷和余熱鍋爐熱負荷的冗余設計上限為10%。
5.2.4 爐渣屬于一般固體廢物,飛灰屬于危險廢物,避免交叉污染。
5.2.5 生活垃圾焚燒廠可采用“隔墻售電”、“市政其它固廢協同處理”、“移動供熱”、“園區供熱” 等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強自身經濟可持續性。
5.2.6 環保藥劑實現自動投加與精準控制,一方面避免人工操作可能出現的滯后性與不準確問題,另一方面在確保環保達標的同時減少藥劑消耗。
5.2.7 飛灰處理工藝主要有水洗、固化/穩定化、成型化、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高溫熔融等。固化穩定化處理因技術成熟、成本相對較低,是目前國內應用最多的處理方式,但固化穩定化處理后的飛灰仍需進行安全填埋處置,占用大量土地資源,還受 “垃圾零填埋” 政策導向及衛生填埋場逐步關停的影響。而獨立選址的飛灰填埋場需按《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2019的要求考慮,條件非常嚴苛。因此,最近幾年飛灰資源化利用逐漸興盛,在技術經濟科學比選后,可開展區域飛灰集中資源化利用。
5.3 輔助設備系統
5.2.1 清晰、完整的安全警示標識(如“高壓危險”“禁止合閘”等)可避免誤操作。預防性試驗是發現設備絕緣老化、接觸不良等隱患的重要手段,試驗周期和項目嚴格遵循《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 596的規定,試驗記錄應納入設備管理檔案。應急電源的帶載試驗需模擬實際故障工況,驗證其切換時間和帶載能力,確保煙氣處理系統等一級負荷的供電連續性。
5.2.2 DCS/PLC系統是焚燒廠的核心控制單元,性能測試需包括冗余切換、故障自診斷等功能驗。熱工儀表的定期檢定是確保其測量準確性的關鍵,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 的要求執行。
5.2.4 最近幾年,國內頻繁發生受限空間安全生產事故,主要是通風不良造成的。因而,本規程強化受限空間的通風要求。
6 檢修維護
6.1 一般規定
6.1.1本條是檢修維護管理的基本規定。
6.1.2由于各地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類型、型號、容量和狀態不同,運行年限和管理水平不同,生活垃圾處理負荷不同,所以應根據本廠設備的實際情況安排檢修。
6.1.3、6.1.4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維護項目多,涉及面廣,需要對各個設備(系統)的檢修維護進行科學、合理的計劃安排,應做到常規檢修不停產,大型檢修須在規定的工期內保質保量完成,及時恢復處理生活垃圾。因此,檢修維護應有年度計劃安排,計劃編制時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影響因素,計劃編制內容應依據充分、全面詳細、工期安排合理、具有可執行性、保障措施方面得力。
6.1.5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檢修工作計劃向當地市政環衛主管部門報審,并應在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電網公司進行備案;實施年度檢修工作時應在檢修前一周和檢修結束后一周以報告單的形式通報相關部門;計劃檢修實施過程中,檢修天數或檢修等級發生重大變更或調整,也應以報告單或變更請示的形式報審相關部門。
6.2 維護保養
6.2.1 本條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三級維護保養建立設備、系統的維護保養制度,做好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6.2.2 本條對生活垃圾焚燒廠的維護保養提出了原則要求。
1 分析制度是生活垃圾焚燒廠安全、連續、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通過運行分析,及時發現和找出運行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進行運行管理改進,不斷提升安全經濟運營水平。
2 全廠年度綜合分析和全廠周、月運行分析重點分析安全性、可靠性、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專題分析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某些專題如設備(系統)重大檢修或專項技術改造前后運行狀況的分析,技術經濟指標提升情況的分析和其他專業性試驗分析等;事故及隱患分析是指在事故及異常情況發生后,針對哪些性質嚴重、涉及范圍廣、造成影響大的,或者具有一定典型性的,組織相關人員及時對事故及隱患的經過、原因及責任等進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對策。
6.2.3、6.2.4 生活垃圾焚燒廠主要依靠各設備系統進行生活垃圾處理,設備管理是檢修維護管理的核心之一。因此,這兩條是對建立設備臺賬與管理制度的原則規定。設備管理應逐步實現壽命周期全過程的管理,包括設備選擇、正確使用、維護修理、更新改造,直至報廢退出等全過程建立臺賬記錄。
6.2.5 本條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緊急缺陷三級劃分建立設備、系統的缺陷管理制度并遵照執行。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緊急缺陷劃分方法詳見《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2017的條文說明。
6.2.6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通過制度和登記臺賬來落實巡回檢查,查找運行維護中的潛在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6.2.7 本條對巡檢方式提出具體明確要求。隨著信息技術和AI技術的日新月異,巡檢方式除了采用人工方式,還可依托智能化系統實現智能巡檢,提升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維技術能力,提高問題和隱患發現的及時性。
6.3 計劃檢修
6.3.2 “垃圾焚燒線累計年運行時間應不小于8000h”在《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 GB 55012-2021和《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與能源利用工程技術標準》GB/T 51452-2024都有明確要求。各級檢修工期的停產時間必須合理有效控制,具體的檢修停用時間可參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2015中表4.1.1,重點保障垃圾焚燒爐、余熱鍋爐及煙氣凈化系統等主要設備、系統的年運行時間不少于8000h。
6.3.3 本條對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檢修管理提出的原則要求。
1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檢修是一項跨單位、多部門、多專業相互配合的、較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協調各專業工作,非常有必要成立專門的維修組織機構。
2 在檢修開工前應對檢修內容及缺陷的掌握和對焚燒廠系統設備的熟悉程度直接影響檢修質量、工期及成本。
3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工藝流程、設備系統存在大量轉動機械、起重與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電氣設備、高溫高壓給水及蒸汽,在檢修期間更是各項檢修活動集中又交叉進行,安全管理工作復雜艱巨。為了保障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工作安全、有序、順利進行,采取全面的檢查修復活動和專家論證方式。
4 檢修組織機構每日召開檢修調度例會,應聽取各專業技術負責人和檢修單位負責人關于檢修工作的進展情況,協調各專業、檢修單位之間的問題,研究解決檢修過程中的問題,保證檢修活動按分級檢修進度網絡圖實施,從而更好地控制檢修安全、質量和工期。
5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涉及當地生活垃圾處理的調度、環保監管及電網運行,需事先與當地市政環衛部門、生態環境局、電網公司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檢修執行過程中應及時報告重要事項。
6.3.4 生活垃圾焚燒廠對外委托的檢修項目采用合同、安全責任協議的方式進行管理。合同中應明確檢修項目、技術方案、質量驗收標準、工期進度、專業人員要求和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安全責任協議中應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安全工作要求、安全防范措施、注意事項、安全責任劃分等。外委托項目執行過程中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結束應及時進行效果后評估,按第11章的要求做好外委項目的文件資料規定。
6.3.7 快速發展的AI智能技術和生活垃圾焚燒廠日益完善智能化系統,可以對涉及生活垃圾焚燒廠影響重大的設備、系統開展監測和狀態診斷,優化檢修管理工作程序和提升工作效率,為狀態檢修打好基礎。狀態檢修是設備檢修的未來方向,可實現設備、系統的精準檢修,提高設備、系統的可靠性和效能。因此,在不斷規范和完善檢修管理工作的基礎,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技術的手段,可逐步開展狀態檢修。
7 環境保護
7.1 一般規定
7.1.1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設置。環境保護責任制需要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配置專職環保管理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體系需落實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止生態破壞的環保措施。
7.1.4 委托第三方進行污染物處理或在線監測系統維保或開展環境監測時,應核查第三方的資質和處理、維保、監測能力,并簽訂服務合同,合同中應對處理、監測的標準和方法、維保手段、質量保障、監督管理等有明確要求。第三方進行處理、維保、監測時,焚燒廠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進行過程監督管理。
7.2 污染物排放控制
7.2.2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要求,項目排污許可證是生活垃圾焚燒廠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以及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項目排污許可證對污染物的排放濃度、排放總量都有要求,除了做好排放濃度控制,還應管理控制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7.2.6 危險廢物種類應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確定,廠內危險廢物(如飛灰)在運輸、處理環節能夠進行豁免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的豁免條件及豁免內容執行。
7.3 環境監測管理
7.3.1 為了掌握或評估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行維護情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市政環衛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會開展項目評估或核查,生活垃圾焚燒廠在過程中應配合好監督性監測。
7.3.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對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其他要求的,應遵照執行。
7.3.3 自動監測管理主要包括對自動監測設施采樣口、采樣設施、分析儀、數采儀及其他相關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每月進行效驗。
7.3.4 自行監測管理主要包括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排放狀況、廠界環境噪聲、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并滿足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污染排放許可及職業衛生與健康要求,同時需要做好監測質量保障。
7.4 廠內外環境管理
7.4.3 惡臭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不屬于國家強制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廠周邊存在非常敏感環境的廠界處可選擇安裝。
7.4.4 密閉化運輸需要做到垃圾無散落、滲瀝液無滴漏。生活垃圾運輸車廂的密封零配件需定期維護更換,
7.4.5 道路及排水溝集聚的雜物、油污、污水需及時清理、沖洗和抽排;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進出廠內卸料區域的密閉棧橋、快開門及空氣風幕等密封設施應加強維護保養,確保密封良好,無明顯臭味泄漏;卸料大廳應配置生物除臭劑噴霧設施,按需噴灑除臭劑。
8 安全和應急
8.1 安全生產管理
8.1.1 本條是生活垃圾焚燒廠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規定。
8.1.2 安全性評價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之一,可很好地發現運行管理中的不少安全隱患,因而每年進行一次是非常必要的。
8.1.3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每年檢查、評估各項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每3~5年進行全面修訂。
8.1.5 通過巡檢、檢查、安全性評價、專項評估等方式識別潛在隱患。之后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評估,確定是否為事故隱患及等級。確定為事故隱患后,按相關程序應及時上報,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改要求。然后,按照要求進行事故隱患的整治或控制。最后,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驗收,確認隱患消除后銷號。為實現全程可追溯,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信息記錄,并對記錄和文件資料存檔。
8.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第四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8.1.7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機制可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原則對各類事故(事件)開展調查、分析。
8.2 應急管理
8.2.1 各種應急預案在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還應向當地生態環境局備案。
8.2.8~ 8.2.9 在新時代、新發展的背景下,我國新定制或修訂了多部應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行政管理辦法,并對“應急演練和自行應急處理”提出了更高的具體要求。因而這兩條分別是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開展應急演練和自行應急處理的具體規定。
9 職業衛生與健康
9.0.1~ 9.0.2 這兩條規定了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的主要內容、制度體系。
9.0.3 根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如實將本廠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防護設施與措施、應急救援設施等內容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接受監督檢查。
9.0.4 生活垃圾焚燒廠現場操作和檢修場所存粉塵、化學因素、物理因素三類職業危害因素,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識別、檢測、評價等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粉塵類有:活性炭粉塵、石灰石粉塵、焚燒飛灰;化學因素有: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氨、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硫化氫、碳酸鈣、氧化鈣、重油、柴油、氯化氫及鹽酸、二噁英等;物理因素類:噪聲、高溫、高濕、振動等。
9.0.5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定期組織員工開展各階段的職業衛生與健康的培訓、體檢,監督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操作規定,指導正確使用防護設備和防護用品,并做好檔案管理。
10 智能化
10.0.1 本條是生活垃圾焚燒廠智能化管理的基本規定
10.0.2 為了提升智能化系統的效率和安全性,實行分類管理。
10.0.3 本條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智能化運營平臺建設內容和需具備功能。
10.0.4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定期依據分析報表和實際生產情況開展熱能利用、運營效益、生產過程優化、設備健康診斷、預警告警、預測排產能等方面智能化運營管理。
10.0.5 智能化運營平臺數據的安全風險評估可按照標準GB/T 45577的要求自行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
1 自行評估團隊應具備不少于5名專業評估人員,包括1名評估團隊組長、4名評估團隊成員,其中至少4人應熟悉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方法和流程,掌握依據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相關標準規范開展風險評估的能力,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相關技術能評價證書。
2 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時,委托者與被委托機構共同組建評估團隊,確定評估團隊組長和團隊成員。委托者還應指定本單位至少1名數據安全專業人員為評估工作對接人,負責協調單位相應資源,并對評估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11 企業檔案管理
11.0.1 本條是生活垃圾焚燒廠檔案管理的基本規定。
11.0.2 建設工程檔案是指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歸檔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建設工程文件、以及電子文件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保存真實、完整、準確的紙質、電子工程檔案,可為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營管理、技術改造、改建擴建提供堅實的技術保障。
11.0.3 本條是對生活垃圾焚燒廠生產運行、檢修維護、環境保護過程中的檔案管理要求,其他生產運營過程可參照執行。
11.0.4 本條是對生活垃圾焚燒廠文件資料存儲和歸檔的具體管理要求。
1 客觀、真實、有效,以及規范化書寫、裝訂是對歸檔文件的基本要求。
2 根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和《企業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21號)的相關規定,結合生產運營的需求,設定了文件資料的歸檔時限和存儲時長。
12 公眾開放
12.0.1 向公眾開放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環境友好的體現之一。
12.0.2 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在每年的1月底完成年度設施開放工作計劃在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政環衛主管部門的備案。
12.0.3~ 12.0.6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修訂版)》和《生態環境監測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 (修訂版)》的要求,結合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工藝技術、裝備的設備(系統)、運營管理等情況,這四條是對向公眾開放的點位、路線、區域、內容、以及廠門口公示信息的具體規定。
12.0.7 向社會公開的生態環境保護信息主要包括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是否有超標排放等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技改和運行情況,以及周邊生態環境現狀情況等。公開渠道有企業微信網站或公眾號、當地市政環衛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的網站或公眾號、廠區大門口的信息公示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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