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印發
【谷騰環保網訊】9月16日,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發《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印發。指引明確,裝修人有義務將裝修垃圾投放至依法依規依約設置的或政府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并應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原則,直接向收運單位支付裝修垃圾清運費。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的通知
各區綠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分類中心、市物業中心、市市容環衛協會、市物業管理協會:
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本市裝修垃圾投放管理,提高裝修垃圾處理服務水平,現將《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
目錄
一、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1
二、相關政策法規節錄
1.《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9
2.《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12
3.《關于加強本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管理工作的通知》..................................12
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
一、裝修過程產生垃圾種類
(一)裝修垃圾
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二)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體積較大、整體性強的廢棄物品,比如桌椅、床墊、沙發等。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大件垃圾可參照裝修垃圾進行處理。
(三)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屬于生活垃圾,如舊衣物、油漆桶、廢電池、水桶、涂料刷、餐盒等,產生后應與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分開投放,投至對應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內,單獨進行回收。廢燈管、廢電池、油漆及油漆桶等屬于有害垃圾,應該與裝修垃圾分類收集。
二、裝修垃圾產生者義務
(一)裝修人定義
裝修人是指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二)裝修人法定義務
裝修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裝修人裝飾裝修房屋的,如有物業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事先告知物業企業,并與物業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中應當包括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垃圾堆放和清運、施工時間、收費事項等內容。
2.裝修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依法依規依約設置的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3.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裝修人應當直接向收運單位支付裝修垃圾清運費。如向收運單位直接支付清運費有困難的,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轉交清運費。
短駁環節是指將裝修垃圾從產生位置搬運到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屬于裝修人的法定義務。短駁服務價格屬于市場化定價,由裝修人與提供短駁服務的單位自行協商確定。
三、裝修垃圾預約清運方式
(一)清運服務的預約方式
1.線上預約
各區將逐步建設完善區級裝修垃圾線上預約清運平臺,并推動區級平臺接入“隨申辦市民云”區級旗艦店和“隨申辦市民云”綠化市容服務專區。裝修人可根據區級平臺指引,與收運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銜接,開展預約清運。
2.線下預約
使用封閉廂房或《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約定采用公用的專用回收箱模式的,可以由物業企業預約;使用自用的專用回收箱或臨時交付模式的,由裝修人預約。
(二)清運服務的價格查詢
本市推行按袋、按箱、按車、按件計價。
1.線上查詢
住宅小區裝修人可在區級裝修垃圾線上預約清運平臺開展預約時,查詢居住區裝修垃圾清運服務價格。
2.線下查詢
本市推行裝修垃圾收運單位、清運服務價格等服務信息上墻公示制度,住宅小區裝修人可通過所在居住區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生活垃圾廂房、社區公示欄或小區管理處等位置進行查詢;也可向街鎮、區綠化市容部門問詢裝修垃圾收運單位和清運服務價格。
(三)收運單位的產生
根據《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16號)第三十九條,收運單位由各區綠化市容部門組織,通過招標方式產生,并向社會公布。
四、裝修垃圾投放方式
(一)分類投放收集
裝修人應當將裝修垃圾與裝修作業中產生的大件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投放至對應投放點,不得混裝混投。
(二)袋裝捆扎處理
裝修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按照“宜裝袋則裝袋、宜捆扎則捆扎”要求進行處理,裝修垃圾袋的規格尺寸一般為75cm*45cm左右;捆扎的規格尺寸一般長度≤100cm,直徑≤40cm。
(三)定時定點投放
裝修人應當按照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約定的開放時間進行投放。
五、裝修垃圾堆放場所設置要求
裝修垃圾投放方式包括三種類型,一是投放至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即封閉廂房;二是投放至專用回收箱內;三是投放至臨時交付點。相關點位設置要求如下:
(一)封閉廂房
1.具備完整的墻體和頂部結構,確保結構完整;
2.明確開放時間,非開放時間廂房關閉、禁止投放;
3.居民區內設置固定廂房的,一般不另設裝修垃圾其他投放方式;
4.保持周邊環境整潔,不得將裝修垃圾投放在固定廂房外。
(二)專用回收箱
1.合理擺放,不得占用綠地、毀壞綠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響小區正常通行;
2.明確開放時間,非開放時間回收箱處于密閉上鎖狀態、禁止投放;
3.居民區內設置專用回收箱的,一般不同時有其他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4.保持周邊環境整潔,不得將裝修垃圾投放在專用回收箱外。
(三)臨時交付點
1.點位設置不得占用綠地、毀壞綠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響小區正常通行;
2.裝修人應當在投放前提前預約收運單位,將預約情況告知物業企業,并按照約定時間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臨時交付點;收運單位應提前通知物業企業并按照約定時間抵達臨時交付點進行收運;裝修垃圾在臨時交付點停留時間不超過2小時;
3.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在臨時交付點設置醒目標識,在投放時段進行管理,加強非投放時段日常巡查;
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六、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者義務
(一)投放管理責任人定義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做好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2.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3.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4.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收運單位進行清運,并與收運單位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做好區域內的道路清障、車輛引導、收運車輛臨時進出停放等保障工作。
七、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一)管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16號)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本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管理工作的通知》(滬綠容規〔2021〕3號)
《關于加強物業企業履行住宅裝修管理職責的通知》(滬房規范〔2024〕1號)
《關于開展進一步規范住宅裝修垃圾收運服務專項行動的通知》(滬綠容〔2025〕10號)
(二)相關罰則及信用管理規定
1.《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裝修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或者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進行覆蓋、遮擋或者密閉,保持環境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負責收運,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裝修垃圾交由其收運。禁止擅自傾倒、拋撒裝修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裝修垃圾產生者承擔。裝修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關于開展進一步規范住宅裝修垃圾收運服務專項行動的通知》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預估清運費用、不得開具清運費票據、不得強制提供短駁服務、不得推薦第三方短駁服務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裝修垃圾短駁服務的,應當合理確定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并公示,供裝修人自主選擇,并在《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中約定短駁服務事項和收費標準,開具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發票。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門依據物業行業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相關政策法規節錄
一、《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16號)
第三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第三十七條(投放要求)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設置的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八條(定向清運)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進行清運,并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作業服務單位)
作業服務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具體招投標活動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標條件應當包括: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裝修垃圾作業服務的范圍、規范、期限、中轉分揀場所以及服務費用的確定方式等事項。
第四十條(清運服務要求)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車輛,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
作業服務單位、清運費用標準等事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
第四十一條(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義務)
裝修垃圾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義務。
第四十二條(清運費)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本市市容環衛、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各區裝修垃圾清運收費價格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裝修垃圾投放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未遵守具體投放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第五十七條 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應當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垃圾堆放和清運、施工時間等內容。業主、使用人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材料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三、《關于加強本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管理工作的通知》(滬綠容規〔2021〕3號)
(一)總體要求
以方便市民投放、維護環境整潔為導向,通過垃圾投放和收運的有序銜接,減少裝修垃圾、大件垃圾在居住區的停留時間;通過價格明示公開、全程信息管理,實現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規范收費。
(二)明確投放方式
裝修垃圾投放方式可以包括三種類型,一是投放至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二是投放至專用回收箱內;三是投放至臨時交付點。
物業企業在為業主、使用人辦理入住或裝修登記手續時,應將裝修垃圾投放方式等事項明確告知業主、使用人。業主、使用人在裝修住宅前,應將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裝修面積和方案、裝修垃圾投放方式等信息告知物業企業。物業企業在與業主、使用人及裝修施工單位簽訂的《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中應明確裝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位置、投放時間和收運企業等內容。
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大件垃圾投放方式可與裝修垃圾投放方式同步告知。日常生活中單獨進行大件垃圾投放的,一是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場所,堆放場所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合并設置;二是投放至專用回收箱內;三是投放至臨時交付點;四是自行運送至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大件垃圾拆解處理場所。
(三)袋裝捆扎處理
裝修時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應按照“宜裝袋則裝袋、宜捆扎則捆扎”要求進行處理。其中,裝修垃圾袋的規格尺寸一般為75cm*45cm左右;捆扎的規格尺寸一般長度≤100cm,直徑≤40cm。大件垃圾方便拆解的,按照裝修垃圾進行裝袋或者捆扎處理,不便拆解的,可整件投放。
(四)定時定點投放
物業管理區域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以及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場所的,或者收運企業提供公用的專用回收箱的,業主、使用人按照明確的開放時間和要求進行投放。
業主、使用人使用收運企業提供自用的專用回收箱的,根據需要進行投放,但應盡量減少晚間投放作業,防止擾民。
業主、使用人使用臨時交付點直接投放的,交付點應避開消防通道以及車(人)流集中區域,同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在臨時交付點停留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防止擾民。
(五)預約到點收集
收運企業按照預約時間及時到點收集。使用專門的裝修垃圾以及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場所,或者公用的專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運預約主要由物業企業負責;使用自用的專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運預約主要由業主、使用人負責;使用臨時交付點投放方式的,收運預約主要由業主、使用人負責。在收運過程中,物業企業應予以配合,做好區域內的道路清障、車輛引導、收運車輛臨時進出停放等保障工作。對于非《協議》中明確的收運企業,物業企業應拒絕其進入物業區域作業。收運企業應將收集到的裝修垃圾、大件垃圾運送至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場所。
(六)無塵密閉運輸
收運企業應采用符合本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收運規范的專用回收箱和運輸車輛,并根據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收運裝備標準逐步升級要求,及時更新收運裝備。加強車輛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車容車貌良好,杜絕車輛“跑冒滴漏”,實現收集和運輸無塵化、密閉化。
(七)規范處理收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推行按袋、按箱、按車、按件計價,實行按量收費,收運服務企業應當在本單位服務場所、單位網站及其負責清運裝修垃圾的物業管理區域內、預約信息平臺等顯著位置通過有效的標價方式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價單位,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由業主、使用人直接與收運企業預約的,收運企業按實際投放量計價收費,并開具發票。由物業企業與收運企業預約的,收運企業根據物業企業統計的不同業主、使用人的實際投放量,與業主、使用人分別計價收費,開具相應發票。因代收裝修垃圾清運費用產生的管理成本,收運企業應與物業企業協商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管理費用。
(八)全程信息管理
全市范圍內逐步推廣、運用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預約信息平臺,推進投放和收運有序銜接,收運和收費全程可溯,運力和運能合理配置,實現業主、使用人預約投放更方便、收運服務更精細、居住環境更整潔。
(九)加強監督管理
市、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是本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上海市資源利用和垃圾分類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工作。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處理的具體管理工作,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房屋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物業企業履行法定的義務,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業主、使用人未遵守裝修垃圾投放要求的,報告城管執法部門。
鎮(鄉)人民政府依法對違反《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的有關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負責會同市物業管理、裝修裝飾行業協會,采集并定期公布本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清運、處置價格信息。市裝修裝飾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督促裝修企業規范裝修垃圾裝袋。
(十)跟蹤評估效果
市、區綠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門全面推進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管理,密切跟蹤投放和收運模式優化、預約信息平臺運行、收運裝備應用推廣等情況,及時掌握動態、評估效果、完善措施、解決問題,實現裝修垃圾、大件垃圾定時定點投放、預約到點收集和無塵密閉運輸。
(十一)其他
1.裝修垃圾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和其他廢棄物。大件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體積較大、整體性強,需要拆分再處理后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的廢棄物品,包括沙發、床墊、床架、桌椅、衣(書)櫥(柜)等廢棄家具。
2.體積較大的廢棄家用電器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3.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是指相對封閉、定期開放且有專人管理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4.專用回收箱指專門用于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且與裝修垃圾、大件垃圾運輸車輛相配套的箱體;臨時交付點指按照《協議》約定的裝修垃圾臨時交付地點。
5.未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做好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6.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7.與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房屋裝修裝飾過程中產生的裝修垃圾,納入主體工程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同步處理。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