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時應采用依法制定、現行有效的方法標準
更新時間:2010-04-28 09:11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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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環境監測工作中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近日作出解釋,全文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并制定環境監測規范。為貫徹相關法律,我部及原國家環保總局、原國家環保局制定了大批環境監測規范(其中包括各種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這些環境監測規范都屬于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按照各個時期的使用習慣,這些標準采用了多種發布形式,如“HJ”編號、“GB”編號或不編號。
二、為適應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解決監測方法數量不足、技術陳舊等問題,提高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緊制訂采用各種先進檢測技術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同時將對發布時間較長的現行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進行修訂。這些環境監測規范都將以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形式發布。新標準實施后,應停止使用已經廢止的標準和非標準監測方法。
三、為規范實施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和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權威性,在監測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時,任何部門或單位都應采用依法制定、現行有效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環境保護部
(環函〔2010〕90號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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