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13-09-11 10:36
來源:環保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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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工業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 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
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 1983 年首次發布,1991 年第一次修訂,1999 年和 2001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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