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企業偷排廢水背后的“長跑”追償
【谷騰環保網訊】“這下終于踏實了,心中懸著的一塊大石頭總算落了地。”2025年2月,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法宣科科長王曉娣收到了最后一筆生態環境賠償金到賬的消息。這筆賠償金,不僅是一家破產企業違法排污應付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更是多部門跨越現實障礙爭取來的結果。
就在不久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了第五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偷排廢水案名列其中。如今,涉案廠區空地下,地下水水質恢復達標,那片荒涼且管理混亂的土地,重新煥發出生機。回望這場助力破產企業重生的長跑,參與其中的執法人員都心懷感慨。“過程很累,但值。”王曉娣說。
案件回溯:廢水暗排,污染悄然擴散
2020年12月9日,海安市生態環境局對江蘇某印染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污水站空地有大量積水。
“當時已經是秋冬季,沒有下雨,怎么會出現這么多的積水呢?”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四局局長顏建偉回憶,“當時覺得不對勁,第一時間就去查看了污水站的運行情況。發現排口處有水流在往外溢出。因為是紡織印染企業,我們初步判斷排水中可能有重金屬,第一時間聯系了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
據顏建偉介紹,一開始企業并不承認有直接排放的情況,后來公安部門找出了作案工具——臨時排放的水泵,并固定了證據。以此為突破口,公安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聯合辦案,詢問相關責任人員,企業最終不得不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從一開始對當事人聯合詢問,到后來去現場采樣,做場地修復工作,我們和公安部門一直配合得很好。”顏建偉說。
通過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以及采樣檢測分析等,確認該印染有限公司因廢水處理設施老化,廢水站操作工多次將污泥和廢水混合物排放到應急事故池,然后通過水泵將以上混合物偷排至窖井中,部分污泥和污水混合物自窖井直接漫溢至靠近廢水站北側空地。
經應急監測,涉事空地積水區域為劣V類水,該域部分水樣檢測指標pH、化學需氧量、色度、銻(0.113 mg/L)均超紡織染整間接排放標準,后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證實已遭受污染。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因未達刑事立案標準被退回。海安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1萬元整。同時,根據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本次污染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近44萬元。
多方協作:破產困局里足額賠償的解法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開展“一案雙查”的同時,依據海安市執法司法聯動機制將案件線索移送給市檢察院,并指導企業開展修復。海安市人民檢察院根據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及危害情況,建議盡快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在磋商過程中,新的難題又出現了——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進入破產程序。
“執法人員去檢查的時候,企業其實已經出現管理不善的情況了,不然也不會造成污染防治設施出問題。這家印染企業一開始規模還挺大。后來我們了解到,企業老板和股東之間有糾紛,導致企業管理上出了問題。”王曉娣介紹,“我們做出行政處罰的時候,企業還沒進入破產程序。因企業的行為對外界造成了影響,依照規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企業同意磋商并主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
企業后來與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簽訂了協議。協議是三方協議、共同委托。企業是甲方,第三方評估公司是乙方,生態環境部門是丙方,為見證方。在評估過程中,企業進入了破產程序。
企業破產,是否意味著賠償無法落實?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評估報告出來了,我們就按破產債權申報流程申報了債權。一開始按破產相關會議和法院裁定,普通債權20萬元以內足額清償,超過20萬元按比例清算,我們最后只能拿到36萬元左右。”王曉娣說。
破產管理人于2024年3月按普通債權支付了近36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但還有8萬元賠償金沒有著落。就在王曉娣一籌莫展的時候,一個案例讓她看到了曙光。
申報債權后,王曉娣和市檢察院溝通,提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被列入普通債權,擔心后續公共利益得不到全額保護。檢察院通過檢索,為海安局提供了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上海某某港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案)。
根據該案例,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責任應延續至其破產受理后。管理人作為破產事務的執行者,應負責事實具體的整治行為。因整治所產生的費用,系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產生的費用,管理人請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的規定認定為共益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后,檢察院主動搭建協商平臺,由檢察官、法官和破產管理人共同參與的圓桌會議在法院會議室舉行。三方共同圍繞"如何既保障環境修復,又給企業留出生機"進行討論。海安局以這個案例為切入,經過多輪磋商,最終和破產管理人達成了共識。
“在磋商過程中,我們就部分企業存續期內遺留廢水處置責任,若進入破產程序可能出現生態損害賠償承擔不足的風險與相關方展開深入交流。提出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納入企業破產共益債權范疇。在破產程序中,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一般優先于普通的破產債權。經溝通協商,破產管理人充分認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同意在企業現有資產基礎上補足賠償差額,最終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總額為44萬元。”王曉娣介紹。
據悉,該企業此前進入破產程序,主要因股東內部分歧導致經營決策受阻。從資產核查情況來看,企業當前資金狀況仍具備償付能力。
2025年2月,按磋商共識,破產企業支付了剩余賠償費用,實現百分百清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打到了海安生態環境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戶里。之后我們和企業屬地政府簽訂賠償費用使用協議,專款專用于生態修復基地建設、補植復綠、普法宣傳等方面。”王曉娣說。
府院聯動助力破產企業重生
“我們執法人員多次赴企業幫扶指導。有一次發現企業部分紡織印染污泥沒有規范貯存,立即手把手地指導他們規范建設危廢倉庫,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維護。”王曉娣說。
在企業破產管理人接管企業期間,海安法院、海安市生態環境局給予了大力支持和幫助,為破產管理人積極配合海安市生態環境局開展工作、足額履行環境損害賠償義務奠定了基礎。
彼時,這家印染公司長年無專業人員管理,廠區環境較差:企業生產現場管理混亂、一般固廢失管、設施陳舊老化、污染處理工藝不穩定。管理人雖然接管了破產企業,但僅能維持現狀,無法動用相關資金更換陳舊老化設施,環境風險隱患依然突出。
為破解難題,海安法院牽頭召集生態環境局、管理人、承租企業召開聯席會議。會議明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責任應延續至其破產受理后,管理人作為破產事務的執行者,應負責實施具體的整治行為。
海安生態環境局在充分理解管理人實際困難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提出了務實方案:要求管理人將未開發區域用鋼絲網隔離,掛上標識,以區別雜草叢生地塊系未開發。同時,要求用碎磚砂石將污水處理站前一小塊泥地鋪平壓實,暫時免除道路硬化責任,減少破產企業修復成本。其余問題由管理人督促企業留守人員整改到位,必要時可使用少數臨時工。針對破產企業環保設施老化、污染處理工藝落后等突出問題,圍繞企業所在園區清潔生產國家試點工作,提出36條整改建議助力企業提標改造,實現綠色新生。該項試點工作獲生態環境部認可。
由于環保專業性較高,管理人難以自行整改,為在短時間內完成各項環境污染治理措施,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標整改。通過對污水池清理,冷卻塔安裝、購置空氣懸浮離心鼓風機和智能水樣采樣器、聘請污水處理專家提供技術支持等,解決中水不足影響企業生產的問題。并委托第三方開展自行監測方案、數據以及排污許可證月報、季報、年報填報,編制環保設施安全評估報告,做好危險廢物處置。
法院在重整計劃草案中披露了環境污染治理經過及費用承擔,充分保障債權人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爭取債權人支持配合重整工作。
“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很支持我們的工作,這是一個相互配合的過程。”王曉娣說。
通過探索破產審判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同推進的新機制,破產期間印染公司未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及污水泄漏事件。法院積極推介公司資產亮點,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成功引進投資2.5億元,在法律框架下印染公司穩妥地解決了各類破產債務問題,實現綠色低碳轉型。
至此,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當時空地上的積水早已抽回池子重新處置,達標后排放。據評估報告,土壤檢測結果均低于風險評估篩選值,不需要進行修復。受損地下水不需要開展后續修復工作,但需按照相關要求加強管控,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后續海安生態環境局對水質開展定期監測,經過自然修復,水質現已達標。
“自從辦理了這個案例后,海安法院遇到重組中涉及環保的企業,會主動聯系我們,我們也會派分局執法人員去做破產過程中的環保指導。”王曉娣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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