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并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應當處罰幾次?
更新時間:2021-10-26 10:08
來源:法岸環境律師
作者: 馬倍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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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案例評析】本案中,企業將超標的養殖廢水通過暗管直接外排,生態環境局對“暗管排污”和“超標排放”分別進行了處罰。對于此類情況,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處罰幾次?
本案中,企業只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排放水污染物”,但同時觸犯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我們將這種情況稱之為“違法行為的競合”。違法行為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違法構成的違法形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本案中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企業擇一重處罰。
再舉一個例子,某企業在同一天內因污染防治設施故障,致使兩個排放口均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處罰幾次呢?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認為,因“同一原因導致的多個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同一違法行為”。不能因是兩個排放口或者排放的污染因子不同而認定為兩個違法行為。因此,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處罰一次。
關于是否是“同一違法行為”的問題,在環境行政執法中尤為重要,會涉及到“一事不二罰”原則、法律適用等問題。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做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于“同一違法行為”的問題,具體可參考《環境行政處罰十段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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