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驗收可以由原環評單位承擔嗎?
【谷騰環保網訊】近年來,生態環境領域涉及環評驗收的各類政策法規與技術標準更新整合速度不斷加快,不少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環保驗收能否交由原環評單位承擔這個問題上頗有疑慮,擔心因為委托技術單位不合規問題而受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承擔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的編制工作。以上規定意即編制驗收監測報告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并不受該規定影響,而現實管理中大部分建設項目屬于污染影響類。此外,該部門規章已于2021年1月4日廢止失效,原規定亦不再具有強制約束力。
當前,正在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作為指導建設單位開展環評驗收的綱領性文件,也均未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由為該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單位承擔。
筆者認為,建設單位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對自主驗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此,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秉持“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權利保護原則,尊重建設單位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中,對委托技術單位的自主選擇權。
綜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可以交由為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單位承擔。
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生態環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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