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信用機制作用,方能遏制環評造假
更新時間:2024-07-08 10:24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 周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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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不久前,廣東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一則《關于調整辦理環評審批材料清單的通知》突然刷爆了環評圈,原因是要求編制主持人手持《環評工程師資格證書》在業主現場的正面,口頭介紹項目名稱、拍攝地點、拍攝時間等內容,并制作成視頻上報。 筆者認為,盡管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尚未實施,但這種緊盯環評編制環節、細致到無以復加的他律監管,不僅效率低下,而且忽視了現階段環評造假的主要特點,偏離了信用環評所追求的環評市場主體自律監管的主旨。對環評機構投資者設置信用門檻 當前,環評造假的始作俑者并非環評工程師,而是環評機構,應該對環評機構投資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甄別。這并非禁止信用不良者投資,而是要使信用不良者不能輕易進入環評市場投資,并在信用平臺予以失信風險預警的標記,在信用監管中予以指導,促使其環評信用級別不斷提高。要讓“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觀念在環評市場有所體現。 禁止或限制利害關系人投資環評機構。所謂利害關系人是生態環境部門、環評審批部門或環評技術評估部門中的人員及其配偶、近親屬,以及這些部門的辭職、退休人員。他們不僅與環評審批和技術評估的關系密切,而且可能因某些特殊原因掌握大量建設項目信息和人脈資源。禁止這類人員投資環評與技術評估機構,或設置“回避”程序,有助于以維護環評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對投資環評機構的“實控人”進行信用考察。現行《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最遠規范射程只到環評機構出資人,并不及于環評機構背后的實控人,也未對環評機構背后的實控人作出任何信用監管要求,無法遏制一個環評機構造假后,實控人換個“馬甲”繼續環評造假的行為。實控人控制下的一個環評機構發生失信行為時,對其控制下的全部機構列入失信風險預警,在全國環評信用平臺上予以通報和警示,可以倒逼環評機構實控人遵守信用環評的基本要求。 禁止環評“簽字頁”的轉讓 環評造假的種種花樣大多是圍繞“簽字頁”展開的。實踐中,知假買假的環評機構是買賣“簽字頁”的真正獲利者,根本不會關心環評文件的編制環節。試圖采取“攝像頭”般的針對具體編制環節的監管方式,并不能有效防控環評“簽字頁”的買賣行為。轉讓環評“簽字頁”常伴有環評嚴重質量問題,理應被失信懲戒。 環境立法應禁止環評“簽字頁”的轉讓。目前,尚無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規定轉讓環評“簽字頁”為違法行為。未進行任何環評編制主持工作,卻為謀取不當利益而轉讓環評“簽字頁”,其性質就是騙取環評許可。以此類手段報送審查的環評文件,無論是否存在編制質量問題,均應根據《行政許可法》,認定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撤銷環評批復。進而,督促環評機構及其環評師自覺踐行誠實守信的信用要求。 禁止環評“簽字頁”的轉讓有助于厘清各方責任。轉讓環評“簽字頁”行為被發現后,作為受讓方的環評中介或環評機構卻很難被追究,留下了法律漏洞。在環評造假入刑的背景下,應明確追究參與轉讓各方的行政責任,予以失信懲戒,并應與建設單位一并連帶承擔因環評造假造成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后果的責任。重視環評工程師的法律定位 環評工程師的法律定位是編制主持人。根據《環評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評師雖也能編寫環評文,但在法律層面上,環評師在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中的定位是編制主持人。作為編制主持人的環評師并不需要全程親歷全部環評工作流程。只要在其主持下,組織、指導環評編制人員完成了諸如現場踏勘、環境監測、環評編制等環評技術規范的各項要求,就符合現行的環評技術規范。 環評編制的主持情況才是信用監管的重點。信用機制能夠結合環評編制主持的行為特征、關鍵環節做出信用引導,可以將環評師自覺提高主持編制能力的行為確定為守信激勵的對象,對其賦予一定期限內可以累計的守信分值,并實行動態累計,以對應不同守信級別。對認定為不同守信級別的環評師可以設定不同等級和內容的激勵機制。例如,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確實認為環評編制主持人在業主單位持證拍照很有必要,也大可不必進行強制性規定,完全可以采取守信激勵的方式予以引導。 古人云:“恒有欲也,以觀其所徼”。目前,新的環評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尚未實施,希望未來的信用環評監管能夠從規范逐利性邊界的角度,對環評機構及其行為進行甄別和指引,對作為編制主持人的環評師予以信用引導,摒棄突破信用底線的行為,建立具有失信預警和守信記分的全新信用平臺,塑造以實現自律監管為目的的信用環評機制。 作者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西城經濟科學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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