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調查后立案,立案后未再調查,作出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嗎?
更新時間:2024-07-09 11:12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 劉愷 陸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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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簡易程序外,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處罰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該條規定實際從法律層面確認了立案前開展檢查、調查的合法性。
因此,原則上,允許先調查后立案。但立案后通常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方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從調查目的上看,立案前的調查是為了確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立案后的調查是為了全面、深入地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從而為最終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處罰決定提供事實依據。
然而,如果行政機關在立案前的調查、檢查中即已充分獲取、掌握了相關證據,且相關證據足以認定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即使行政機關立案后未再調查,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也并不因此而涉嫌程序違法。
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生態環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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