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排污和超標排放如何處罰?
【谷騰環保網訊】在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經常遇到企業既存在無證排污,又存在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存在爭議,其爭議焦點在于,無證排污和超標排放屬于一個違法行為,還是屬于兩個違法行為,應當給予一個處罰,還是分別立案查處。筆者認為,這兩種違法情形屬于同一個違法行為,應當給予一次處罰,而不應當分別立案給予兩次處罰。理由如下:
無證排污和超標排放都是由排放污染物引起的環境違法行為,從事實上來看,屬于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規范。有人認為,無證排污屬于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違法行為,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并不屬于違法行為,也不當然導致環境違法,而是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實施了排污行為,才構成環境違法,其關鍵仍然在于實施排污行為。而超標排放也是實施了排污行為,因排放的污染物超標而導致環境違法。很顯然,無證排污和超標排放其本質是同一違法行為造成的,即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這一事實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規范,不能認定為兩個違法行為。
綜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對于同時存在無證排污和超標排放違法行為的,應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樣更符合《行政處罰法》立法精神,更好地體現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有利于實現過罰相當。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