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檢測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應如何裁量?
【谷騰環保網訊】安徽省某市近日發布一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典型案例,引發了一定爭議。
7月中旬,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該機構檢查中發現,2023年10月10日,一臺柴油車在該機構進行尾氣排放檢測時,有明顯冒黑煙現象,但該機構出具了合格的尾氣排放檢測報告。最終,屬地生態環境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該機構處以罰款16.8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50元。
筆者在本案的自由裁量依據中發現,用到的裁量因素有4個,分別是“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環境違法次數”“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其中,前3項裁量因素比較容易確定,依據裁量規則,裁量百分值均為0%。但“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這一裁量百分值高達17%。因為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這一行為發生在2023年10月10日,距違法行為發現之日(今年7月)已超6個月。
因此,本案裁量值總和為17%,代入公式計算后得出最終的罰款金額為16.8萬元。
關于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裁量引發爭論
部分公眾認為,該檢測機構為冒黑煙的柴油車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僅發生在車輛尾氣排放檢測過程中,違法行為隨著檢測結束而結束。從案例公布的內容來看,該案僅涉及一輛柴油車,沒有持續發生,因此“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僅為車輛進行尾氣排放檢測花費的幾分鐘時間,應按照不足一個月進行裁量,裁量百分值應為0%。
如果執法人員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多臺車輛持續在尾氣排放檢測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那么持續時間應從第一輛車實施違法行為之日起到最后一輛車實施違法行為之日結束。因此,該案中執法人員只有查到在2024年4月11日以后某輛車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才可認定為6個月以上,裁量百分值才能為17%。
生態環境損害持續時間也是裁量重要依據
筆者認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應指違法行為自實施后,該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持續存在的時間。筆者并不認同部分公眾認為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隨著檢測結束而結束”的觀點,屬地生態環境局作出的17%裁量值總和合理合法。
本案例中,該機構出具了合格的尾氣排放檢測報告后,冒黑煙的柴油車被正常使用,尾氣排放超標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持續存在,這些持續存在的時間都應納入“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同一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之所以有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是因為行政處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對違法行為本身進行懲戒,更應根據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大小進行金額不等的懲戒。而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大小與生態環境損害持續存在時間長短密切相關。如果行政處罰不考慮生態環境損害持續存在的時間,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放縱違法狀態一直持續,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后果越來越嚴重。
同時,筆者還建議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在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督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盡快召回超標車輛進行維修和復檢。維修且復檢合格方能證明超標車輛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已經終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再變長。如果任由超標車輛繼續使用,那么“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應繼續變長。
作者單位: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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