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源保護區調整導致采礦權無法延續?法院:合理補償
【谷騰環保網訊】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發布10個規范涉企執法司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此舉旨在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貫徹實施,促進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彰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在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使命擔當。
其中,兩起典型案例引人關注:一是因水源保護區調整導致采礦權無法延續,法院判決政府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二是企業基于對政府會議紀要的信賴實施停產準備,法院推動行政機關履行承諾并促成企業轉型升級。
水源保護與礦業權沖突?依法合理補償
因水源保護區調整導致采礦權無法延續或需退出的,是否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典型案例“某礦業公司訴貴州省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案”給出了答案。
據悉,某礦業公司取得原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在申請案涉采礦許可證過程中,某縣人民政府曾向原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去函表示,案涉鐵礦采礦權礦區范圍不在禁采、禁建區,符合《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條的規定。
2020年10月,某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礦業公司,其采礦區范圍與調整后的某二級提灌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某礦業公司因采礦區與水源保護區重疊,不能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請求某縣人民政府解決。
2021年3月,某礦業公司在政府要求下完成礦山復墾復綠并通過驗收。同年12月,縣自然資源局委托評估,確認采礦權價值563.70萬元,礦山資產527.79萬元。某礦業公司據此申請補償1091.49萬元,但縣政府長期未予答復,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礦業公司的損失是否屬于合法權益,政府是否應當予以補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水源保護區依法調整導致采礦權無法延續,礦業權人基于合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獲得合理補償。補償范圍應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已繳納的采礦權價款、基礎設施投入等直接成本,一般不包含預期收益等間接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縣政府補償該公司583萬余元及利息。
該案體現了對依法取得礦業權的平等保護,是優化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的重要實踐。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礦產資源法》進一步明確,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聚焦實質訴求,查明實際損失與因果關系,明確責任主體與補償標準,盡可能作出具體履行判決,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
政府會議紀要不履行?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另一起典型案例“某機械公司訴浙江省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會議紀要案”,則聚焦于政府承諾的履行問題。
某機械公司是一家傳統鑄造企業,在地方政府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背景下,市經信局多次與其溝通產能置換事宜,并承諾參照當地支持小鑄造企業轉型升級政策給予設備補償。2023年4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相關方案,并形成正式會議紀要,明確將對企業進行一次性補償。
基于對該會議紀要的信賴,企業隨即啟動停產程序:遣散員工、拆除設備、中斷供應鏈,全面為轉型做準備。然而,不久后,因政策調整,經信局單方面暫停置換工作,拒絕履行補償承諾。
某機械公司認為,其已為產能置換做好前期準備,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未履行會議紀要確定的職責給其造成重大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繼續履行案涉會議紀要確定的義務,并對企業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指出,在推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充分保護民營企業的信賴利益。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允諾后,相對人基于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處分,該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充分關注民營企業核心需求,立足區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之大局,主動擔當作為,以出具協調化解建議函的方式提出具體的實質化解方案。
最終,在法院協調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經信局牽頭為企業提供轉產政策支持,幫助企業實現綠色轉型。截至2024年1月,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企業成功轉產,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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